Accounting003c (10)
Nch 隱私權聲明
這方面的例子包括汽車經銷商、古董經銷商和二手零售商。 歐盟立法者賦予了“交易者”這一概念極其廣泛的含義,其中包括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們進行涉及報酬的活動,並且不排除受託承擔公共利益任務的法人實體。 如果某項措施或國家實踐違反了 TFEU 第 34 條,則原則上可以根據 公司登記 TFEU 第 36 條或基於法院認可的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來證明其合理性。 國家當局必須證明這些原因之一證明限制貨物自由流動是合理的 (98)。 此外,成員國有責任證明其監管對於有效保護(99)所述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TFEU 第 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一致行動,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指令 (82) 的 2018 年修訂版將其中一些規則擴展到視訊共享平台(第 28b 條)。 會計事務所 這些平台對於其自行發行、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必須遵守第九條第(一)項的要求;對於其不傳播、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應當採取適當措施。 修訂後的指令還包括在影片分享平台上視聽商業傳播的發布要求。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視訊共享平台服務定義的實際應用的指南(8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在平台上顯示不同產品的廣告,這些產品並非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平台上的第三方賣家提供。 如果市場運營商透過代表其或為其利益行事的另一家企業開展商業行為,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能適用於市場運營商和相關企業,只要它們符合以下定義: '商人' 。 (161) 儘管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意義內的重大訊息。 雖然房地產傳統上在國家層級進行監管,但自 2016 年 three 公司登記 月以來,一些重要方面已在歐盟層面進行監管 (43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通常是對特定行業的歐盟法律以及國家(有時更嚴格)規則的補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台北會計師 條列出了在審查商業行為是否涉及欺騙性遺漏時相關的具體要素。 是指交易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依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所提出的主張。 這是一項獨立條件,而非額外的集體審查,如果滿足該條件,該做法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這樣的理念:雖然保護所有類型的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是適當的,但屬於第5 條第(3)款所列群體之一的消費者應獲得比其他消費者更大程度的保護。 以下的流程圖顯示了所附的商業行為「黑名單」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 - 即第 6-9 條。 如果一種商業行為僅滿足這些條件之一,則該商業行為被視為不公平,因此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禁止。
法院裁定,該貿易商在行銷護髮和護膚產品時,透過「生態」、「生態」等宣稱其產品為有機產品,其內容含糊不清,缺乏明確說明。 法院進一步認為,第三方認證標籤的徽章/標誌/標籤不足以明確有機和/或生態聲明的含義(304)。 然而,零售商有時會在其現有包裝中添加新商品,而不增加包裝的價格或降低包裝中已包含商品的品質或成分。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能會在新商品推出後的一段時間內將添加到包裝中的商品視為補充。 台北的會計師 然而,如果添加新元素後封裝的價格上漲,或者其品質或成分變差,則新元素不能被標記為「免費」。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第二類做法涉及本身並不違法,但只能在某些情況下和/或受到某些限制的情況下合法行銷和銷售的產品或服務。
該指令也適用於涉及使用演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追蹤和定位技術、演算法個人化、動態優化和共享帳本技術。 此類附加資訊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模糊、不可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資訊。 不能指望一般消費者了解各種公共和私人行為準則、標籤計畫、認證或標誌的含義或重要性。 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些要素以及相關聲明的相關特徵,並參考從哪裡可以獲得有關認證的所有信息,包括認證是否由第三方進行。 貿易商還必須確保消費者有機會以可訪問且清晰的方式獲取其他信息,例如在聲明附近或信息部分中放置的鏈接。 例如,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關展示標誌的私人認證計劃。 一位經銷商在網路和報紙上發起了一項廣告活動,購買兩個新輪胎即可免費獲得兩個輪胎。 事實上,該活動中的兩種輪胎的價格是先前零售價的兩倍。 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附件一 (257) 第 20 點禁止這種與購買相關的促銷活動。 根據個別調查,公佈交易者的商號可能足以滿足第 7 條第(4)(b)款關於交易者身分的要求。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是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台北會計事務所 IT 產品來說,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特徵。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同樣,一個消費者組織根據對各種品牌 IT 設備的研究提起了集體訴訟,該研究顯示廣告中的記憶體與實際記憶體之間的平均差異為三分之一。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謊稱其消費貸款利率是市場上最低的。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然而,商家不能對某些消費者對其商業行為的所有可能解釋或消費者對此的反應負責。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這個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這包括經銷商最初作為經銷商,然後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例如,賣方出於交易目的以專業機動車輛經銷商的身份出現,但後來以自然人的身份簽訂合約。 這同樣適用於公共當局,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公共當局開展商業活動,則可能有資格成為貿易商。 例如,交易者可以包括主要活動通常是透過購買產品以便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來在線銷售產品的人員。 統一國家罰款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參與協調實施消費者保護合作的所有成員國的執法措施都是可行且一致的。 TFEU 第 102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或多個企業濫用現有的支配地位。 公司登記 例如,這種濫用行為可以是在同等交易中對商業夥伴適用不同的條款,使他們處於競爭劣勢,或直接或間接規定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 特別是,第 登記工商 6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貿易商清楚識別折扣、獎金和禮品等促銷優惠(如果服務提供者所在成員國允許),以及使用此類促銷優惠的條件。 Anviz 合作夥伴計畫專為業界領先的經銷商、經銷商、軟體開發商、系統整合商、安裝人員而設計,他們精通實體門禁、考勤和監控產品的智慧解決方案。 該計劃可幫助合作夥伴在快速變化的環境中建立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客戶需要增值服務、專注的技術專業知識和高水準的滿意度。
除第 工商登記 7(2) 條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禁止某些涉及在所有情況下隱瞞商業意圖的具體做法。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普通消費者概念必須始終根據條約第 114 台北會計師 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了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法院一貫認為,即使在消費者不質疑合約條款公平性的情況下,國家法院也必須依職權評估不公平合約條款 (62)。 依職權檢查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考慮到《合約不公平條款指令》建立的保護制度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與賣方相比,消費者在談判機會和利益方面均處於不利地位。 水平,這種情況導致接受賣方預先確定的條件,而消費者無法影響其內容(64)。 因此,存在一個真正的危險,即消費者,特別是由於缺乏意識,不會依賴旨在保護他們的法律規範。 因此,在商業慣例方面,《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不涵蓋關於保護人的尊嚴、防止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或描繪裸露、暴力或反社會行為的國家規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未排除在最終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的情況下使用「底價」。 由於該領域存在大量歐盟部門立法,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安全網」性質在此尤為明顯(435)。
(286) 依本指令附件一第 5 點,最終使用者依供電合約購買的電力中每種能源的比例必須在發票上註明。 根據a)和b)項,電力供應商必須特別確定「每種能源在貿易商上一年總能源結構中的份額」以及「貿易商能源結構對環境的影響」。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航空公司並未事先提供有關登記不完整的後果的信息,部分差異是由於航空公司自身系統造成的,例如可用於插入所有乘客姓名或中介機構網站的空間有限,電子接口彼此不對應(414)。 此外,委員會關於住宿分時度假指示的報告強調了與終止住宿分時度假合約相關的反覆出現的消費者問題。 工商登記 報告指出,這一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層面上並透過更好地執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工具來有效解決。 工商企業對消費者的任何明顯扭曲或可能扭曲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做法,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違反經營者的職業勤勉要求(第5條)或被視為欺騙行為(第6-7條)或侵略行為(第8-9 條)。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自己的產品或業務,則適用相同的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始終表明通信的商業意圖,特別是關於附件一第22 點,該點禁止虛假陳述或造成虛假印象,即貿易商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相關的目的而行事,或虛假陳述作為消費者他的表現。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與他們明顯相關的品牌或產品(例如展示他們的名字或臉孔),也需要足夠的資訊。 意見塑造行銷涉及透過意見領袖宣傳特定品牌或產品,利用意見領袖可能對消費者認知產生的正面影響。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1(1) 條,該規定適用於成員國適用歐盟法律,也適用於成員國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 除此之外,該憲章還包含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第8 條)、兒童權利(第24 條)、消費者保護(第38 條)以及獲得有效補救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第47 條)的規定。 特定行為違反 TFEU 第 one hundred and one 公司登記 或 102 條這一事實並不自動意味著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該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質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所載「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購買某些房地產開發案公寓的消費者註意到,樓房建成後,公寓沒有接通供水或供電系統。 相關資訊可能是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規定的「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6 (1) 條 (e) 點,公寓與這些系統的連接需要額外的服務這一事實也很重要。 2021 年,消費者保護機構因在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對 three 家航空公司處以總計 840 萬歐元的罰款。 在旅行限制解除期間,由於突發衛生事件,航空公司繼續取消航班並發放代金券,而不是向乘客提供退款,被認為違反了專業護理規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thirteen 條規定了違反該指令所適用的國家規則的處罰。 第(1)款規定,成員國必須確定在違反根據該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製裁規則。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只要這些制裁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具有勸阻性的。 企業重組 在屬於歐盟層級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工商登記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鬚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此外,定價指令僅適用於有形商品,不適用於服務和數位內容,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仍然完全適用於此類其他產品的降價做法。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在其他案件中,國家法院沒有義務依職權評估特定合約或其條款是否是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而締結的 (67)。 特別是,法院認為,在執行抵押權的執行程序中,國家法院沒有必要能夠檢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違反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因為該指令沒有強制要求這樣做法院對國民的義務。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根據移交法院的推理,其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 (15)”,則 UCP 指令不涵蓋國家規定 (15)。
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它通常適用於《歐盟運作條約》中定義的服務。 因此,它不能被視為與第 three 條第(4)款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相關的特別法。 如果存在部門或其他歐盟立法且其規定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重疊,則以特別立法(lexspecialis)的相關規定為準。 事實上,該指令第 3(4) 條明確指出,「如果本指令與管理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共同體規則發生衝突,則應以後者為準,並適用於這些特定方面」。 委員會關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適用情況的報告指出,儘管國家監管範圍廣泛,但金融服務和房地產領域至少一半的 UTP 案件都以《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作為法律依據 (428) 。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所指的航空航班的「基本特徵」必須包括停頓、航班目的地的準確指示以及預計飛行時間。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透過其關於欺騙行為(特別是第 6(1)(b) 條)和侵略性商業行為(第 8 條和第 9 條)的規定來解決這些行為。 這些要求特別遵循《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和 (d) 條以及第 7(4)(a) 和 (c) 會計事務所 條。
此外,這種做法常常是在消費者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的。 這些因素的存在和不透明性將極具說服力的廣告或銷售技巧與具有操縱性的商業行為區分開來,因此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可能是不公平的。 此外,他們可能違反《一般資料保護規範》或《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規定的透明度義務。 零售商為其新太陽眼鏡命名或品牌的方式與競爭對手太陽眼鏡的名稱或品牌非常相似。 如果這種相似性如此明顯,以至於誤導普通消費者購買新太陽眼鏡,那麼這種做法可能構成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2) 公司登記 條,即使如果他沒有混淆太陽眼鏡,他也不會購買它們。 這個概念其實是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出台之前就由法院提出的。 隨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統一了這個概念,為國家當局和法院提供共同標準,以加強法律確定性並減少評估分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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