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3c (118)
Nch 隱私權聲明
在 Europamur Alimentación 案中,法院認為全國範圍內禁止虧本提供或銷售商品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6)。 公司登記 在同一案件中,法院也澄清,限制性國家措施可能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7)。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管轄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歐盟法律發生衝突,則就這些特定方面而言,應以後者為準。 關於價格指示的指令 98/6/EC 是管轄指令,因為它規範了適用於銷售報價和廣告中產品售價指示的具體方面。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貿易商在宣傳特定機票時,也必須包含該機票的取消政策(例如,是否會退還機票價格或是否可以更改機票)。 如果航空公司/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取的取消機票的管理費金額等於機票本身的實際費用,則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果航空公司收取的取消費用甚至高於機票價格,則很可能商家聲稱可以取消。 遊戲可能包含遊戲內促銷和廣告,這會增加隱藏行銷的風險,並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 條和第7 條規定的欺騙行為,除非商業元素足夠清晰且可與遊戲區分開來。 揭露必須考慮行銷發生的媒介,包括背景、展示、時間、持續時間、語言和目標受眾。 會計 「滴水定價」涉及商家在購買過程中增加成本,例如首先列出從一開始就應該作為價格一部分的不可避免的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提高最終價格。
一家領先的報紙與一家電信供應商合作,資助該報紙的一個名為「數位生活」的特定版塊。 本專欄及其所有資料,包括電信服務供應商推出的產品廣告,均以報紙的編輯內容出現;公眾只能透過謹慎註明的「與…合作」文字來了解所提供資料的商業性質,其後是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商標。 這種做法被發現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194) 附件一第 11 點。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如果顯示的建議零售價過高且不切實際,並且給消費者留下比實際折扣更大的印象,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法院(133)確立的交易裁決的廣泛概念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5 條至第9 條)涉及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能夠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從而實際上或可能誘使他們做出他們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行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也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因此,根據第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貿易商可能與另一個貿易商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台北的會計師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與其他形式的隱藏行銷一樣,未能明確說明意見領袖的內容或做法中的商業元素可能構成第六條和第七條含義內的欺騙行為。 意見領袖推薦涵蓋多種做法,包括付費貼文、附屬內容(例如,意見領袖分享折扣代碼或佣金連結)、轉發或商家/品牌提及。 根據第 7 條第(2)款,所有商業通訊都必須明確標識,除非上下文明確表明是這樣。 此外,除了適用於所有輿論行銷案例的第 6 條和第 7 條之外,附件一第 11 台北的會計師 點還禁止在社論中未明確表明貿易商已為產品促銷付費的做法。 「編輯內容」一詞應廣義解釋,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意見領袖在社群媒體平台上創建或發布的內容。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2) 條也包含提高線上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eight 公司登記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資訊是不夠的。
在國家當局的倡議下,一家玩具製造商對遊戲內購買資訊(包括戰利品箱)做出了承諾。 當局指出,消費者和家長需要最大程度地了解是否可以進行此類購買,特別是對於隨機性為關鍵特徵的戰利品盒 (379)。 服務指示普遍禁止基於國籍和居住地的價格歧視 (370)。 根據服務指示第20條,「服務提供者公佈的服務使用一般條件」不「包含基於服務使用者國籍或居住地的歧視性條款」。 然而,第20條並不排除「如果客觀標準直接證明合理的話,從一開始就存在使用方面差異的可能性」。 公司設立 一家零售商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對其牙科產品的“點讚”評論,聲稱這些評論“保證是真實的消費者評論”,然後將“點讚”評論引導至評論頁面,在該頁面中,正面的消費者評論位於中性或負面評論之前. 國家法院認定該貿易商關於「保證真實消費者評級」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353)。 商家發表的評論是否意味著這些評論是由「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的,取決於普通消費者如何看待它。 評論不一定必須以這種方式呈現——甚至更一般地提及“消費者”或“消費者/用戶”評論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將它們視為已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給出的評論。 登記公司 搜尋結果中的廣告以及專門為獲得更高排名而付費的搜尋結果必須清晰且突出地突出顯示。
包含此類比較的產品必須與類似產品(或者,如果適用,同一產品的早期版本)進行比較,並且必須一致地使用相同的評估方法進行比較。 聲明在產品第一次使用時可能是準確的且與產品相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失去其相關性。 為了能夠根據指令第 12 條向國家當局提供必要的文件,只要索賠用於行銷目的,貿易商就必須確保與索賠相關的文件是最新的。 為了確保環境聲明的有效性,貿易商必須從使用聲明的那一刻起就擁有支持其聲明的證據,或確保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和提供證據。 登記工商 根據第 7 設立公司 條第(2)款,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含糊的方式提出,同樣可能具有誤導性。 根據個人調查,如果權利要求的範圍和邊界不清楚,則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如果貿易商或部門選擇使用自己的標籤方案、符號或認證用於行銷目的,則這些應僅適用於符合資格標準的產品/服務或貿易商。
從法律上講,當措施具有明顯的歧視性時,歧視就發生了,但實際的歧視要比這複雜得多。 法院進一步澄清,《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7 條(必須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1) 和 (5) 工商登記 條一併解釋)與規定公寓業主的國家立法並不衝突。 他指出,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對合約的訂立進行規範,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約是否成立,例如水務公司與水務公司之間的合約。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約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約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在沒有後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也得出結論 此外,這些程序不得使收回不再到期的稅款和關稅變得困難。 否則,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2) 條含義內的缺乏專業謹慎,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和第9 條,特別是第9(d) 條含義內的侵略行為。 當貿易商對不同的消費者或不同的消費者群體對相同的產品或服務採取不同的價格時,我們就稱之為價格歧視。
一個例子是免費數位電視頻道僅向擁有必要數位接收器的消費者開放,類似的通話套餐僅向擁有電話線的消費者開放。 如果貿易商無法提供足夠的相關證據來證明消費者使用該產品可能產生的物理效果,則該聲明屬於附件一第 17 公司設立 點所列禁止商業行為的範圍,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沒有歐盟部門立法。 為了增加法律確定性,最好對那些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公平的商業行為進行定義。 然而,為了不給交易者帶來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資訊負擔,第7條第(4)款的要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情況需要不同的資訊。 特別是,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澄清,根據前款的規定,必須明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的實際情況和局限性。 雖然這些規定著重於特定的商業慣例或部門,但第 7 條第(2)款的範圍是一般性的、更廣泛的,可以適用於任何商業慣例。 此外,它還對食品和飼料行業企業家施加了有關食品和飼料的標籤、廣告和展示的一般義務,包括其形狀、外觀和包裝、使用的包裝材料、貨物 它們被提出的方式和方式。
簽署合約前的誤導性訊息,使客戶產生錯誤的印象,即可用度假地點的選擇實際上是無限的,或者合約可以輕鬆出售或交換。 商家也有義務向旅客告知可選或強制保險,涵蓋旅客取消行程的費用,以及發生事故、疾病或死亡時提供的援助費用。 當消費者從家用電腦造訪零售商的網站時,可以透過電腦的 IP 位址或其他方式來識別被歸類為「具有較高購買力」的消費者。 例如,提供給該消費者的價格可能比向新消費者或「購買力較低」的消費者提供的價格平均高出 工商登記 10%。 動態定價(或即時定價)是指根據市場需求高度靈活、快速地修改產品價格。 公司登記 經銷商可以看出,由於個人生活中的事件,這名青少年的情緒很脆弱。
第 12 條要求成員國授權國家法院和當局要求貿易商提供事實主張正確性的證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2)(c) 條明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欺騙性「雙重品質」行銷行為的適用,並為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處理此類欺騙性行為提供了更明確、更具體的法律依據。 本指南取代並廢除了 2017 年委員會關於將(原始)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應用於「雙重品質」食品的通訊 (178)。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並未包含有關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首先,第 6(2)(b) 條要求交易者遵守他們認為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商業通訊行為準則。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交易活動相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產品原產地或道德方面的資訊不得具有誤導性。 該條例第6條第(1)款的條件,例如,如果誤導性廣告針對歐盟消費者並損害了歐盟消費者的集體利益,則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根據該法令第 6 條第 4 公司設立 款的規定,法律選擇協議不得偏離適用的法律。
貿易商未能在購買邀請中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訊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b) 條。 此外,《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6(1) 條和《電子商務指令》第 5(1)(c) 條要求線上貿易商提供便於消費者與其聯繫的資訊。 上述指示的規定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意義內的重要訊息。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中所包含的資訊要求可能符合《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7(5) 條規定的重要資訊。 設立公司 個人資料、消費者偏好和其他用戶生成的內容具有經濟價值,並且通常與第三方共享。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和《消費者權利指令》)要求有關第三方賣家狀態的資訊必須基於該服務提供者的聲明,然後在線市場將其轉發給消費者。 這種做法與電子商務指令的禁止規定一致,即當電子商務指令的相關條款適用於線上市場時,不能對線上中介機構施加一般監控義務。 然而,這並不影響線上市場在非法內容方面的義務,例如需要對引起平台注意交易者特定欺詐性報價的報告採取行動(344)。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並在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簽訂合約之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資訊。
因此,商家不能對標示為「免費」的產品收取包裝費、裝卸費或管理費。 當商家提供「免費」優惠時,他們還必須在所有資料中明確說明上述不可避免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涉及《索賠條例》第 eleven 條中未提及的某些醫生或衛生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組織的建議的索賠。 該禁令涵蓋了根據貿易商的主張,其產品或服務可以治癒某些身體或精神疾病或改善特定人員狀況的情況。 因此,確定什麼構成產品的基本特徵取決於相關產品以及根據貿易商用於商業通訊的「通訊方式」什麼被認為是「適當的」。 然而,購買邀請是一個比簽訂合約之前的資訊更廣泛的概念。 雖然合約前資訊要求是指消費者在簽訂合約之前必須提供的信息,但購買邀請並不一定意味著消費者的下一步將與商家簽訂合約。 會計事務所 必須根據購買邀請的情況、產品的類型和所使用的通訊工具來審查有關產品基本屬性所需的一般資訊量。 對與某一製造商生產的產品類似的產品進行廣告,故意欺騙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是同一製造商生產的,與事實相反。 對於仿製包裝,必須考慮到消費者混淆產品的危險,從而扭曲其商業行為。 一種在一個成員國銷售的商品與在另一成員國銷售的商品相同的做法,而後一種產品的成分或特性存在顯著差異,除非有理由證明這一點合理、客觀的因素。
積分適用於所有能夠搜尋「產品」(即商品、服務、數位內容)的商家,包括搜尋引擎。 如果指控受到質疑,則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獨立的第三方調查。 如果專家研究對環境影響有嚴重分歧或懷疑,貿易商應避免使用該聲明。 法院裁定,對「生態」和「有機」等模糊聲明的澄清必須直接出現在某些產品的聲明旁邊。 如果澄清顯示在網站的另一個頁面上(只能透過再次點擊才能存取)(314),這是不夠的。 保險顧問在網路上和線下報紙上搜尋事故報道,然後向受害者發送一封標準信函,提供有關賠償問題的建議和協助。 國家法院裁定,向某人發送一封信並不構成附件一第 26 點含義內的「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262)。 該禁令主要影響有關醫學界將其歸類為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的身體狀況的說法。 然而,由於這些主張也受到歐盟特定部門立法的監管,因此第 17 點關於這些做法的實際好處可以忽略不計。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向沒有管轄權且商家未向其提出索賠的法官發出通知,要求其出庭是一種侵略性做法。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透過不當影響來恐嚇消費者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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